(2017)京0108民初3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成都汇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35237号原告成都汇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1单元6楼15号。法定代表人罗俊,总经理。被告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28幢12-G。法定代表人XX。被告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凌云路2435号。负责人李文飞。被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住所地乐山市峨眉山市名山西路46号。负责人吴小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银行存款28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银行存款281.5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