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兰与重庆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重庆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谭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392号原告:朱兰,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0-15至30-19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军,经理。被告:谭建军,女,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朱兰与被告重庆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兰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4.71��,由原告朱兰负担。审判员 江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