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云强、毛铃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强,毛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保423号申请人:余云强。被申请人:毛铃芳。申请人余云强诉被申请人毛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云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衢州市御景半岛小区14幢1单元401室房屋(保全价值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毛铃芳所有的坐落衢州市御景���岛小区14幢1单元401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余云强所有的坐落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1438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