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765号起诉人:陈昆阳,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陈昆阳向本院递交诉状,以许忠祥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借款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提交的2014年4月10日《借条》对管辖未约定,但与被起诉人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10条约定:“如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后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借款产生的争议已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有效。故本案应按合同中管辖的约定由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起诉人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长春路如意巷,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昆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国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