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小华与汪浩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华,汪浩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小华,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居民。被执行人:汪浩川,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余小华与汪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浩川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浩川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