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新。法定代表人余亚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法定代表人吴朗轩,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该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该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九江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处有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取(扣留)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九江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处的收入7051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