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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志龙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78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法定代表人尚伟参。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委托代理人朱景满,工作单位边防支队法制科。被执行人刘志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74年生,家住:邵阳县。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志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中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涉案奇瑞牌轿车一辆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临中刑初字456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规定,依法将涉案车辆奇瑞牌轿车予以没收,该车原所有权归属刘志龙所有。2015年2月6日被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价值6000.00元,2017年8月8日经司法拍卖、变卖由自然人马江云以最高价23000.0元竞得,并已支付购买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志龙名下的奇瑞牌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双爱(马江云丈夫)所有。买受人王双爱可持本裁定到临沧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执行员  李辉银执行员  张文明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