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金武与杨世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武,杨世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592号原告:杨金武,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全,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杨金武与被告杨世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金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7027元,减半收取3514元,由原告杨金武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