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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金武与杨世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武,杨世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592号原告:杨金武,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全,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杨金武与被告杨世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金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7027元,减半收取3514元,由原告杨金武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