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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勉与赵迪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勉,赵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821号原告:孙勉,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赵迪国,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孙勉与被告赵迪国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