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勉与赵迪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勉,赵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821号原告:孙勉,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赵迪国,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孙勉与被告赵迪国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