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俊与李加林、卢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李加林,卢华,李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773号原告:王俊,男,彝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村民。被告:李加林,男,彝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村民。被告:卢华,男,彝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李德军,男,彝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村民。原告王俊诉被告李加林、卢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0.0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