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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先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758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晓兵,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先康,男,1975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复兴镇居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帅人民陪审员  李仕会人民陪审员  王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