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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0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与皮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皮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152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马尔康镇达撒街388号。负责人:王松,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华,男,系该社发展部经理。被告:皮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藏族,住马尔康市。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与被告皮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韩兴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