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复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成与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7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工业集中区货场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复议申请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公司)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苏0381执异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闽东公司撤回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张演亮二O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