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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杰与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柘城县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柘城县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35号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幸福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峰杰,该局局长。被告柘城县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灯塔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峰杰,该电视台台长。原告马杰与被告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柘城县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马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对被告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柘城县电视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