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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709��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志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观恶性较小,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0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蒋志军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4.08.05 文化程度 大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6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思洋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5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21曰00时12分许,被告人蒋志军酒后驾驶川AXXXXX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三环路辅道由武侯立交向草金立交行驶,当行驶至武侯立交至草金立交200 米处时被民警挡获,后被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蒋志军血液乙醇浓度为132. l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李骏,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辩护) 意见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蒋志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蒋志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志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认罪态度好,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蒋志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毅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