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文玺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朝阳区,白族,研究生文化,原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户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2014年7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云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618056。辩护人吕国玉,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578188。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文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文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杨文玺非法所得人民币7,352,455.64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俱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文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期间,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经过阅卷及听取了检察员敖茂松的意见,以及上诉人杨文玺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峥嵘审判员 陆 燕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