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6与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录给牙,马伍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34号原告:马某某甲6,女,回族,1996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1989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6与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甲6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