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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勇忠与贵州省正安县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忠,贵州省正安县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822号原告:吴勇忠,男,仡佬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省正安县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桐都大道。法定代表人:袁蜀敏,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娄晶,该公司职员。原告吴勇忠与被告贵州省正安县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勇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吴勇忠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