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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宇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3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光,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华财富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9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王宇光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XX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王宇光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宇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