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信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瑞信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信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广场商务公寓0920号。法定代表人张芬,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法定代表人宁进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信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40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654225.12元及利息;2、支付仲裁费19816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40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