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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泳、李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泳,李华德,李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79号申请人:彭泳,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李华德,男,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李冬萍,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彭泳与被申请人李华德、李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德、李冬萍的银行存款132841.13元或查封其他相当于人民币132841.13元的财产。申请人彭泳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德、李冬萍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于人民币132841.1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84元,由申请人彭泳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