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泰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新泰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604号原告: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秦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亮。被告:陕西新泰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倩。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英平。原告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泰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现已将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原告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201元退回原告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