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莫术龙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术龙,冯月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785民初940号原告:莫术龙,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岑惠连,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冯月云,女,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责人:王会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淑芬,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系被告保险公司的员工。原告莫术龙与被告冯月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术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岑惠连,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月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术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110000元给原告,由被告冯月云负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判决被告冯月云赔偿12867.09元给原告。3、本案诉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开庭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被告冯月云的起诉。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1日,原告驾驶粤Q×××××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马坦方向经X534线00KM+100M处时,碰撞在前方向右侧临时停车的冯月云驾驶的粤X×××××号小型轿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恩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江公交恩字第44078592017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月云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送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2、全身多处组织挫擦伤,经过住院治疗,于同年2月14日出院,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有:医疗费27426.7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104天×31195元/年÷365天=8888.43元、残疾赔偿金13360.4元/年×20年×20%=5344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103元/年×20年×20%÷3人+11103元/年×(14+18)年×20%÷2人=503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62890.33元。经查,粤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因此,减去交强险赔偿120000元,余款42890.33元按原告与冯月云承担的责任7:3划分,由冯月云赔偿12867.09元给原告,合计赔偿132867.09元。被告是粤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受伤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医疗费,余款122867.09元两被告没有赔偿,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莫术龙赔偿78000元。二、本案诉讼受理费1379元由原告莫术龙承担。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惠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