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 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