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蔡文令与顾伟杰、徐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令,顾伟杰,徐冬梅,汝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241号申请人蔡文令,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XXXX,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顾伟杰,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34岁,��族号码320525198108309310,住江苏省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320525198112297466,住江苏省吴江区被执行人汝雄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20525197611172516,住吴江区蔡文令与顾伟杰、徐冬梅、汝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89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文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9000元,执行费为196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EV600R、EV2M38三车辆,本院另案已对上述车辆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顾伟杰、徐东梅名下有位于松陵镇鲈乡南路名城花园3-606的房产,上述房产已经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110万元,目前该房屋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2幢D23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31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1幢2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63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00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930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坊丝绸市场3幢-104、105、106铺,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98万元、98万元、108万元。目前汝雄强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EV600R、EV2M38三车辆,本院另案已对上述车辆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顾伟杰、徐东梅名下有位于松陵镇鲈乡南路名城花园3-606的房产,上述房产已经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110万元,目前该房屋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2幢D23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31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1幢2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63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00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930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坊丝绸市场3幢-104、105、106铺,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98万元、98万元、108万元。目前汝雄强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895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