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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乡永坚、张钅监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乡永坚,张钅监贤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乡永坚,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钅监贤,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乡永坚因与被上诉人张钅监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9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其上诉观点,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