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蚌埠宏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宏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蚌埠宏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金域名城3号楼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118492(1-1)。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2-4)。法定代表人:许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与长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15324933(1-1)。负责人:周家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101.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