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宝星与仇彩云、于勇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星,仇彩云,于勇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232号原告:王宝星,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仇彩云,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勇飞,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宝星与被告仇彩云、于勇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彩云、于勇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星撤回对被告仇彩云、于勇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宝星负担。审判员 李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