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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宝星与仇彩云、于勇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星,仇彩云,于勇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232号原告:王宝星,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仇彩云,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勇飞,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宝星与被告仇彩云、于勇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彩云、于勇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星撤回对被告仇彩云、于勇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宝星负担。审判员  李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