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金瑞斌诉被告张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瑞斌,张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102号原告金瑞斌,男。委托代理人王间,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瑞斌诉被告张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波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金瑞斌以其所有的陕D899**奥迪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波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金瑞斌陕D899**奥迪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