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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太友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太友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太友,又名“万老二”,男,1962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河北省深州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辩护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太友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太友及其辩护人苑兰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万太友在安平县东马路新教育局对面开设百花茶楼;自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份,万太友多次组织多名卖淫女在百花茶楼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万太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万太友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万太友的行为不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系初次犯罪,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万太友租赁他人位于安平县东马路教育局对面的门店经营百花茶楼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开始由万太友负责招募卖淫女并负责日常管理,后指使吴某(已判刑)为其负责日常管理。2014年10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安某悦程商务酒店409房间及411房间内当场将从百花茶楼到该酒店房间内提供性交易的卖淫女陶某、王某1及嫖客武某彦、付某超查获。另查明,被告人万太友经营的百花茶楼内招募的卖淫女有张某、张某琪、王某1、陶某、贺某1、鲍某、曹某1等人,其中贺某1、鲍某、曹某1均系不满十八周岁。2017年1月25日,万太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平县公���局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抓获过程以及案件基本事实情况。2、深州市公安局抓获经过:2017年1月25日晚,该局民警在深州市富城小区将被告人万太友抓获。3、证人吴某的证言:万太友系其岳父,2011年万太友到安某后经营用于卖淫女卖淫的百花茶楼,并从中提成获利,他负责日常管理,我帮忙的时候,经常听见他和别人说店内管理和收入的事情。4、证人满某的证言:2014年1月,我到“老二”的百花茶楼偶尔帮忙,平时就给“老二”开车。百花茶楼是个卖淫的场所,客人到店选好小姐后就去房间里面卖淫,有时候小姐收钱给安阳,有时候安阳直接收钱。5、证人万某的证言:万太友系其父亲。2012年万太友的百花茶楼开业提供卖淫服务,我没事的时候就过来看看,平常安阳负责管理。6、证人张某、张某琪、贺某1、鲍某、曹某1的证言:均系百花茶楼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证实百花茶楼的老板为万太友,经朋友介绍到百花茶楼从事卖淫活动,另证实百花茶楼卖淫收费等日常管理情况以及收入和老板按照比例分成等情况。7、证人陶某、王某1的证言:均系百花茶楼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证实百花茶楼的老板为万太友,经朋友介绍到百花茶楼从事卖淫活动,另证实百花茶楼卖淫收费等日常管理情况以及收入和老板按照比例分成等情况。2014年10月13日晚上,与两名客人在安某悦程商务酒店卖淫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的情况。8、被告人万太友的供述:2013年底,我和他人在安某开设百花茶楼容留卖淫至2014年10月份被公安局查封。百花茶楼的卖淫女不固定,一般保持在四五个,都是他们自己去的,我看着条件不错就会留下来让他们卖淫,卖淫的收入店里和卖淫女���六分,我女婿吴某在店内帮我管理一些日常事宜。9、辨认笔录:曹某1、万某、满某辨认出被告人万太友为百花茶楼老板。10、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吴浩(安阳)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1、安平县公安局安公(城)行罚决字[2014]0346-03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张某琪、王某1、陶某、贺某1、鲍某、曹某1因在安某百花茶楼卖淫被行政处罚。且鲍某、曹某1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12、被告人万太友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万太友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系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太友作为百花茶楼的经营者,利用该茶楼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万太友的辩护人提出万太友的行为的组织性、控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均未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重程度,不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提出,万太友组织他人卖淫的手段是将自愿卖淫者招集到其经营的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构成组织卖淫罪。经查,公诉人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万太友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太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太友的辩护人提出,万太友系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该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万太友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太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广超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员吴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