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陈连明、孙晔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陈连明,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孙晔峰,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明与被执行人孙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晔峰已于2017年5月26日死亡,其名下无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也没有义务承担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孙晔峰应负担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