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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和德与郁英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德,郁英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517号原告:周和德,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郁英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周和德与被告郁英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同年8月9日,原告周和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和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和德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阮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