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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连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锦绣家园1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共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娟,收费员。被执行人:王连吉,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连吉20**年8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2017年给付6,000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7,099元。执行费126元由被执行人王连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