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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育枫与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枫,王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748号原告:刘育枫,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王钊,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刘育枫与被告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刘育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育枫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公告费80元,由原告刘育枫负担。审 判 长  余夏盛人民陪审员  林全法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毛庆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