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育枫与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枫,王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748号原告:刘育枫,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王钊,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刘育枫与被告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刘育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育枫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公告费80元,由原告刘育枫负担。审 判 长 余夏盛人民陪审员 林全法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毛庆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