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梁敏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荣,梁敏,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61号申请人:王海荣,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梁敏,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于洋,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王海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敏和于洋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海荣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结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