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浩然与禹承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然,禹承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43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然,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禹承承(又名禹晴)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经商,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刘浩然与禹承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了(2017)湘0521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禹承承坐落在邵东县开发区衡宝路与北岭路景秀路相交处天骄豪庭小区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由邵东县天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登记编号邵国用{2014}第1120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禹承承坐落在邵东县开发区衡宝路与北岭路景秀路相交处天骄豪庭小区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由邵东县天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登记编号邵国用{2014}第1120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