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博与田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博,田洪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43号原告:宋博,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田洪滨,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博诉被告田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宋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衡平-2--1--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