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孟庆林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993号被执行人:孟庆林,男,195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市。本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详见财产调查表)。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9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