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改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844号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盼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被告:刘改玲,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程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