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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红与刘建全、天津信昌泰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刘建全,天津信昌泰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82号原告:刘红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全,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天津信昌泰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319-2。法定代表人:綦建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刘建全、天津信昌泰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