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东,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任丘市。2016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在逃。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玉东驾驶捷达轿车(牌照号为冀J×××××)在任丘市裕华西路忠旺电气焊门口撬开梁某1的货车车门,盗窃车内现金4200元,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38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玉东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人梁某2、李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盗窃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涉案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频录像资料,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任丘市公安局侵财案件侦查一队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2016)冀09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任丘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60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玉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玉东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盗窃所得财物依法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玉东退赔被害人梁百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3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素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