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建民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458号被执行人:戴建民。被执行人戴建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院(2014)宝刑初字第03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戴建民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姐姐帮其筹集并履行了10000元的罚金义务,余款8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戴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建民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仅有的一处房产不便处置。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宝刑初字第0338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承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