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5474郑昌英与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英,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474号原告:郑昌英,女,汉族,1951年7月16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男,汉族,1950年9月20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1470-7,住所地张浦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建,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10881-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51号。法定代表人:林珠琴。被告:李静,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郑昌英诉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李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郑昌英承担。审 判 长 夏宏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