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海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海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418号罪犯周海坡,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石大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海坡有期徒刑九年,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2015年6月2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天,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记功;2015年第四季度物奖;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02分。建议对罪犯周海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庆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