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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银录与李成荣、唐亚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录,李成荣,唐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录,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日,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安乐社区洪沟村四组054号。被执行人李成荣,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4日,住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胜利村4社。被执行人唐亚妮,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马村九组051号,系李成荣之妻。本院在执行张银录与李成荣、唐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张银录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178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李成荣、唐亚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成荣、唐亚妮名下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变价、拍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