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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国跃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国跃,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西湖区。1975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龚明,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国跃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国跃于2017年8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左回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