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法定代表人:匡振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玉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凉水井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尹玉华与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振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