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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州华越金属有限公司与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越金属有限公司,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956号原告:李洋,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明志职务: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李洋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扎鲁特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洋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