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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肖征桓、黄苏连与肖守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征桓,黄苏连,肖守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肖征桓,男,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黄苏连,女,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肖守其,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征桓、黄苏连与被执行人肖守其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1)溆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守其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肖征桓、黄苏连经济损失9187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78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守其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