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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辛庆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庆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6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庆员,男,1995年4月2日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2日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庆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勋思、书记员邓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庆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辛庆员伙同辛庆阳、朱某(二人另案处理到)到威宁自治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代某家,发现代某家的摩托车停放在此处,便由朱某放哨,辛庆员、辛庆阳将摩托车龙头上的线剪断后盗走。三人将摩托车驾驶至威宁自治县二塘镇梅花村十组交警二中队下面公路上时,因被盗摩托车里没油,三人从辛庆员、朱某的两辆摩托车抽油加在被盗摩托车里准备逃走时,辛庆员、朱启刚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辛庆员伙同辛庆阳、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辛庆员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辛庆员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未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辛庆员、辛庆阳、朱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二辆摩托车从贵州省六盘水某前往威宁自治县收购蚕豆,途径威宁自治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被害人代某家时,发现代某家停放在房侧的一辆钱江牌金钢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辛庆员伙同辛庆阳、朱某由朱刚放哨,辛庆员、辛庆阳将被害人代某家摩托车龙头上的电线剪断后盗走。被害人代某遂向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电话报警。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驾驶至威宁自治县二塘镇梅花村十组交警二中队下面公路上时,因被盗摩托车里缺汽油,三人便从辛庆员、朱某驾驶的两辆摩托车里抽油加在被盗摩托车里准备逃走时,辛庆员、朱启刚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代某。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辛庆员犯盗窃罪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代某停放在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屋侧的一辆钱江银刚二轮摩托车于13时30分许被盗,被盗摩托车车身为红色,发动机号是QJ162FWJ-B*3601306*,价值2600元。威宁县公安局2017年4月14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辛庆员的供述供认,2017年4月14日8时许,我准备骑着摩托车到新龙市场上收蚕豆,王某1富来到我的住处找我玩,我说我要去收蚕豆,王某1富要我带他一程,我和王某1富骑着摩托车出去,在我家门口的路边遇着朱某,我们三人就骑着摩托车上街。王某1富在德乌街上的理发店理发,等他理发后,我们在德乌羊汤锅一条街吃了豆汤粉,之后我驾驶摩托车载王某1富,朱某各自驾驶摩托车,我们从马姚公路过来,经过威宁县猴场镇,准备去金某、新龙收蚕豆。在天生湖过来的路上,王某1富对我说:我要去偷摩托车,你拉我一直走,等我偷到摩托车,我拿200元给你,你就可以走了。我同意了。我们从一条岔路一直往上走,到了我们去偷摩托车那家门口的路上,我和王某1富发现有一户人家屋侧停放着一辆摩托车,王某1富喊我和朱某停下摩托车,我们让朱某在停摩托车的地方看守摩托车,我和王某1富步行到有摩托车的那户人家门口,王某1富去那户人家屋旁推过一辆摩托车来,经过一道小坎子,王某1富喊我去帮他推一把,我就过去从后面帮王某1富把摩托车推到公路上,王某1富用一把小剪刀把摩托车龙头上的线剪断,重新接线后发动摩托车,朱某骑着他自己的摩托车,我们几个人各自骑着一辆摩托车往上面走。到了一个大转拐处,王某1富偷来的摩托车没有油了,他打开副油箱继续行驶,到了交警队下面的路上,偷来的摩托车又没有油了,我们三个把摩托车停下,在朱某和我的摩托车里抽油出来加在偷来的摩托车里,加完油,摩托车依然打不着火,王某1富要我骑摩托车上,他在后面推了把摩托车笃起火来,我刚笃着火,掉头准备让王某1富驾驶偷来的摩托车,我看有交警开着车下来,我害怕了就骑着摩托车往下面跑,交警看见摩托车在我手里便来追我,没有管王某1富,王某1富就驾驶朱某的摩托车跑了。我驾驶摩托车在路上绕两个弯道后,就把摩托车丢在公路边,我往山下跑,后被一名交警逮着,找车的群众赶到了,打了我和朱某一顿,我们被交警带回交警队,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了。盗窃摩托车是我大哥辛庆阳提议的,我说我不认识王某1富是假的,王某1富就是我大哥,他在户口上的名字叫辛庆阳。我们偷来的摩托车被交警的扣回交警队后被车主认回去了。3、朱某的供述供认,昨天晚上我是和辛庆阳、辛庆员一起在辛庆员家住宿的。今天早上(2017年4月14日)9时许我们起床后,我和辛庆阳、辛庆员打算去水果批发市场批发水果来零售,因为辛庆员昨天买来的板板车轮胎烂了,不能使用,加上我们没有本钱,辛庆阳提议去二塘偷一辆摩托车来卖了作本钱,我们同意后便一起到德乌羊汤锅一条街,辛庆阳先去理发,我们又去黑豆肉沫粉馆吃了早餐,后我独自一人驾驶我的摩托车,辛庆员驾驶他的摩托车搭乘辛庆阳,我们一起从马姚公路过来,经过猴场到了二塘街上,我们骑着摩托车在二塘街上游荡了两转,没有发现可偷的目标,便打算回家,我们骑着摩托车从格妞大桥往上走。回去的路上,辛庆员和辛庆阳骑着摩托车往前走,辛庆阳先发现一户人家房屋旁有一辆摩托车,我们把摩托车停放在铁路桥下面涵洞边的平地上,辛庆阳说:停着摩托车去看一下,偷得着就偷,偷不着就算了。我是在我们摩托车上坐着的,辛庆阳带着辛庆员从涵洞返回那户人家的房屋旁,辛庆阳骑在摩托车上,辛庆员在后面推,摩托车被推到公路上后,辛庆员走路回到我们停摩托车的地方骑在他的摩托车上,辛庆阳骑在偷得的摩托车上往下面滑行到一平处便下摩托车来,在摩托车龙头边一抠一抠的,一会儿就把摩托车打着火骑着回来了。我们三人各自骑着一辆摩托车往山某庙走,到一个大转拐处时盗得的摩托车没有油熄火了,辛庆阳打开摩托车的副油箱打着火继续往前走,到交警队下面的路上,偷来的摩托车又没有油了。我们三人停下摩托车,从我的摩托车油箱里放汽油出来,辛庆阳去路边的人家借来一把起子和夹钳,把偷来的摩托车油箱盖撬开,把汽油加在油箱里,我在我的摩托车上坐着,辛庆员骑在盗得的摩托车上,辛庆阳在后面推着摩托车某,交警队员开车下来,把我喊上车,辛庆员笃着火骑着摩托车回来,交警喊辛庆员:站住!并问辛庆阳:你是不是来追车的?辛庆阳回答:是的。交警就驾车去追辛庆员,没有管辛庆阳,追出一公里左右,辛庆员把摩托车丢在路边往山下跑,被交警逮回来了。我们回到我停车的路边,我的摩托车和辛庆员的摩托车都不在了,辛庆阳也没有在场了。我和辛庆员被带到交警队,之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偷摩托车是辛庆阳提出来的。4、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4日9时许,我把我的摩托车(钱江银刚车)停在我家房子旁边,我和孔敏等人去六盘水帮蔡某1家买菜。13时37分许,我的大叔罗某2打电话问我我的摩托车是不是借给人家骑走了。我说我没有借给任何人,罗某2说摩托车不在我家房子边了,是不是被人偷走了。之后我打电话询问我母亲祖某1,摩托车是不是没停在屋旁了?母亲祖某1去我家旁边查看,确认我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了,我说被人偷走了就算了。14时许我回到家,母亲祖某1打电话给我说她们在山某庙交警二中队拦住了偷我摩托车的人,我就驾车到该中队,看见我的摩托车停放在交警队。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对我说抓住了两个偷摩托车的人,有一个从山某庙往二塘方向跑了,我和母亲祖某1、罗某1、杨背友、罗某2、赵某1等人就顺着山某庙往二塘方向的人家户周围搜寻,罗某1发现在打空心砖的后面山坡上蹲着一个陌生人,我们跑过去查看,蹲在山坡上的人就往梅花村九组方向跑了,我们在山坡上找到一辆红色的豪爵高架摩托车,赵华军把摩托车骑到了交警队,之后二塘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来把偷摩托车的两个人带走了。5、邹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在代某家对面,距离代某家有100余米。2017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我在我家门口洗衣服,看见代某家屋旁来了两位男性青年人,两人把代某的摩托车从代某家房屋旁推出来,穿花衣服的男青年是从后面推,推到公路上,穿黑色衣服的人把摩托车打着火,骑着摩托车带着穿花衣服的人往山某庙方向去了。我知道代某的摩托车爱借给他人使用,我就对我的丈夫罗某2说,你去看一下,代某的摩托车是不是借给他人了,有两个男青年把代某的摩托车骑走了。罗某2去代某家看了回来告诉我,代某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了,他家都去找车去了。6、祖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4日蔡某1办酒席。8时许,代某把摩托车从家里推了停在我家屋旁,之后他就去六盘水帮蔡某1家买菜了。13时40分许,代某的大叔罗某2来找我,说有三个陌生人把代某的摩托车骑走了。我出去看摩托车已经不在了,我跑到蔡某1家找到潘某并诉说代某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了,之后我和罗某2、罗某3、杨背友、潘某等人就往山某庙方向追,我们追到山某庙打空心砖的地方看见山某庙交警二中队的交警拦住了偷走代某摩托车的两个人(我不认识,不是我们二塘镇产底村的人),摩托车也被拦住了,交警给我们说只抓住了两个偷摩托车的,另外一个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往打空心砖后面的树林跑了,交警把偷摩托车的两个人带往了交警二中队。14时许,代某来到交警二中队,交警让代某、杨背友等人到打空心砖附近的人家户找找跑了的那个偷车贼,20分钟之后罗某3就驾驶一辆在打砖后面山坡上找到的红色二轮摩托车回来了,代某他们没有找到那个偷车贼,之后二塘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把偷摩托车的两个人带走了。7、祖某2的证言证实,代某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金刚QJ15O-16型二轮摩托车,车身颜色是红色的。代某的摩托车是从钟山区大湾镇一个打工者手里购买的,打工者急着回家,就把摩托车便宜卖给代某了,代某支付了2600元现金。代某的摩托车有6成新,新车价格在7000元左右,代某转手买来时为2600元,现在价值1500元。8、马某是证言证实,2017年4月14日14时许,我在家拌灰浆给我老公秦志全糊水池,有一位男性青年驾驶一辆摩托车用胶带拖着一辆坏了的摩托车来到我家门口,问我家是否有胶把钳和起子,他们的摩托车没有油了。有一位男青年从我家门口的地上拿了一把胶把钳,去一辆摩托车边在扭什么,是否打开摩托车油箱我没有看清楚。来借用胶把钳和起子的男生骑在摩托车上笃火,另外一名男生在后面推,把摩托车笃着火了,这时另外一名男生驾驶另外一辆摩托车来到我家门口的路上,交警队的队员下来揪着最后骑摩托车来的男生,骑摩托车笃着火的男生驾驶摩托车往下面跑了,交警问推摩托车某的男生,那名男生说摩托车不是他的,他是在这里玩耍的。交警队员带着最后来的男生驾车去追骑着摩托车跑了的男生,我家门口的路上有三辆摩托车。推车某的男生见交警去追人了,先把其中一辆摩托车骑下去不知藏在什么地方,又回到我家门口骑着一辆摩托车往二塘方向跑了。交警去追骑摩托车跑了的男生时,在我家门口的男生还给骑摩托车跑了的男生打电话,要他赶快走小路。在我家门口的男生还问我:阿姨,你们这里哪里有小路。我摇头说,没有小路可以出去的。9、朱启发的证言证实,我家有四姊妹。大哥朱启兵,属猪,农历八月初五日生;我是老二,属蛇,正月二十日生,户籍年龄生于1988年1月20日;三弟朱某,属蛇,生于2001年7月28日(农历六月初八),户籍出生时间是2001年03月01日;大姐朱启飞,属虎,户籍出生时间生于1983年03月06日。我家的户籍是村委会登记错误了的,我的名字叫朱启贵,被登记为朱启发,我是农历1989年1月20号出生的被登记成1988年1月20日,我三弟叫朱启鹏被登记为朱某。我家申报过要求改过来,但是没有改过来。10、赵群英的证言证实,我与丈夫朱绍相是30多年前结婚的,婚后生育了四孩子。长子朱启兵,属猪,农历八月初五日生;次子朱启发,属蛇,正月二十日生,户籍年龄生于1988年1月20日;三子朱某,属蛇的,生于2001年7月28日,户籍出生时间是2001年03月01日;长女朱启飞,属虎,户籍出生时间生于1983年03月06日。我家的户籍是村委会登记错误了的,我次子的名字叫朱启贵,被登记为朱启发;我三子叫朱启鹏,被登记为朱某,与我家申报的不相符,我家申报过要求改过来,但是没有改过来。11、罗某4碑的证言证实,我是朱某的二伯娘,他的名字又叫朱启鹏。朱某是我和王某2接生的,我知道朱某是属蛇的,出生于2001年,我记得他出生的时间是农历六月初八,公历的时间我不知道。朱某小学才毕业,在我们寨子里还算听话,他和他的母亲赵群英在贵阳打工,是回来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与他人做了违法的事。12、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朱某的大伯娘,他的名字又叫朱启鹏。我知道朱某是属蛇的,是2001年出生的,我记得他的出生时间是农历六月初八,公历的时间我不知道。朱某是我和罗某4碑接生的。朱某在我们寨子里非常听话,他和他的母亲赵群英在贵阳打工,是回来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与他人去偷摩托车的,他原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地点位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产底乡村公路代某家住房西侧。1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辛庆员指认,作案现场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代某家房屋旁;辛庆阳驾驶的被盗摩托车第一次缺油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山王庙至格妞大桥公路大转弯处公路边;被盗摩托车第二次缺油的位置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梅花村十组秦仲开家门口的公路上;辛庆员丢弃摩托车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山某庙至格妞大桥公路X5B6县道1公里处;辛庆员被抓获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山某庙至格妞大桥公路X5B6县道1公里往山下100米处(梅花村九组荒坡)。经被告人朱某指认,朱启刚看守摩托车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吴学军家门口公路上;辛庆阳驾驶的被盗摩托车第一次缺油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山王庙至格妞大桥公路大转弯处公路边;被盗摩托车第二次缺油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梅花村十组秦仲开家门口的公路上;辛庆阳滑行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发动的位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二组罗贵林家门口公路上。15、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宫某的见证下,辨认人辛庆员在12张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盗窃并逃脱的辛庆阳。在见证人宫某的见证下,辩认人朱某在12张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盗窃并逃脱的辛庆阳。16、户籍证明证实,辛庆员,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纸厂乡新龙村营脚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纸厂乡新龙村营脚组。17、证明证实,兹有我辖区居民辛庆员(男,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04月02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新龙村营脚组),经核查及走访,发现2017年04月14日涉嫌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代某摩托车被盗案。其余未发现其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无吸毒贩毒记录。兹有我辖区居民朱某(男,汉族,出生日期2001年03月01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新龙村营脚组),经核查及走访,发现其2017年04月14日涉嫌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代某摩托车被盗案。其余未发现其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无吸毒贩毒记录。兹有我辖区居民辛庆阳(男,汉族,出生日期1992年09月26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新龙村营脚组),经核查及走访,发现其2013年02月14日因盗窃摩托车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2017年0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水城县公安局比德派出所查获;2017年04月14日涉嫌威宁县二塘镇产底村代某摩托车被盗案。其余未发现其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无吸毒贩毒记录。18、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钱江金刚二轮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壹仟五百元整(1500.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9、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4日13时48分,二塘镇产底村村民赵华军向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报警称:二塘镇产底村村民的一辆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被犯罪嫌疑人骑着往山某庙方向逃窜,请求交警二中队拦截。接警后,交警二中队队员李某、陈海波、蔡某2、赵某2驾驶警车在二中队路口设卡拦截,拦截了10分左右,未见有人驾驶摩托车往二中队方向前来。李某、陈海波、蔡某2、赵某2驾驶警车往产底村方向巡查,警车行驶至二塘镇梅花村十组秦志全家门口时,发现有二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行迹十分可疑,巡查队员便下车盘查,发现有一辆摩托车上坐着一位男性青年,摩托车上没有钥匙,摩托车搭火线被夹断,队员将摩托车上的男性青年喊上警车上坐着,在秦志全家往产底村方向的路边还停放着一辆摩托车,有两名男性青年蹲在车边修理摩托车,修理好了,其中一位男性青年骑着摩托车往二中队方向驶来,另外一名男性青年步行往二中队方向走来。巡查队员驾车往产底村方向行驶,骑着摩托车的男青年看见有人被我们控制上警车,就调转方向往产底村方向逃逸,交警队员盘问在路上走着的男性青年,该青年否认摩托车是他的,并称自己是来游玩的。我们驾车带着被控制的男生追了一公里左右,在1公路路碑处,发现骑摩托车的人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往梅花村九组博裸坪子方向的山下逃跑,队员蔡某2在群众的帮助下,将逃跑的男性青年抓获。经初步调查,先被控制上警车的男性青年叫朱某,被蔡某2抓获的男性青年叫辛庆员。回到秦志全家门口的路上时,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摩托车已经不在现场,在路上行走的男性青年已经不见踪影,交警队员在附近的竹林里找回一辆摩托车,另外一辆摩托车经搜寻没有找到。20、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从辛庆员处扣押的摩托车已经发还被害人代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这些证据互为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辛庆员盗窃一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庆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辛庆阳、朱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庆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辛庆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庆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森审 判 员  陈 威人民陪审员  李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春 关注公众号“”